2021道路安全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实时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旨在宣扬交通法规,反映队伍建设,交流国内外交通治理体会,介绍国内外道路交通科技成果,传播交通工程知识,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治理理论体系。
目录
第1章
第2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3章 车辆
第4章 车辆驾驶员
第5 章 车辆装载
第6章 车辆行驶
第7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8章 道路
第9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常见问题
第1章
第1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治理,保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挈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3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4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5 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6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7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碰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状,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8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2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9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进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还是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2)、(3)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状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1条 车道灯信号: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2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耀时,不准行人进进人行横道,但已进进人行横道的,可以还是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进人行横道。
第十3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状下,可以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状下,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还是通行。
第十4条 手势信号:
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5 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6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1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3章 车辆
第十7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治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楚。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8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暂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9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备有效。
自行车和3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3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2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治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还是行驶。
第2十1条 汽车、挈拉机挈带挂车时,只准挈带1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备有效。
第2十2条 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挈带挂车;
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2十3条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挈带挂车或牵引车辆;2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2十4条 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则。
第4章 车辆驾驶员
第2十5 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治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2十6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还是驾驶车辆;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在患有阻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惫时,不准驾驶车辆;
驾驶和乘坐2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不准穿挈鞋驾驶车辆;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阻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2十7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2十6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各持有车辆治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在教练员随车指挥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1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2十8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挥。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急物品的车辆。
第2十9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未满十6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未满十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3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5 章 车辆装载
第3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轻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周密;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挈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载质量在1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点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载质量不满1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挈拉机挂车、后3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 十厘米;
2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点5 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5 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2十厘米;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3十1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自行车载物,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十厘米;
3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点5 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3十2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3十3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 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货运汽车挂车、挈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挈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治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 人;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6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治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2轮、侧3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6章 车辆行驶
第3十4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阻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进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3十5 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敞、闲暇、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十公里,公路为8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十公里,公路为7十公里。
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十公里,公路为7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 十公里,公路为6十公里。
2轮、侧3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 十公里,公路为6十公里。
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3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十公里,公路为5 十公里。
挈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十公里。
电瓶车、小型挈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5 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3十6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1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十公里,挈拉机不准超过十5 公里:
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十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3十7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依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状,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3十8条 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3十9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4十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喊喇叭的区域和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