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配置相关规定?
教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康第1”理念树立、政策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办学行为规范、教诲教学改革、教学环境与条件改良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教诲部门和学校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准则》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合格的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范。其中第3章“学校卫生工作治理”第2十条提出: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2十3条提出: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植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进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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