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安乐天”这个饱经沧桑的百年老店一个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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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你们好!我作为临海的一个普通老百姓,很冒昧的给你们二位写这封信,希望你们二位在百忙之中能够看到。首先,要在这里向你们这两位父母官表示真心的感谢,感谢你们自上任以来为临海百姓做的许多实事和好事,比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治理了脏乱的江滨、修建了漂亮的自行车道、拓宽了城市道路、改善了交通拥堵等);强化民生保障(扩大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启动了临海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大雪天救助流浪人员等);大力推动古城旅游(兴办了包含美食节在内的内容丰富多彩的古城文化节、打造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紫阳古街等)……以上这些,大家有目共睹,我在这里也没必要大费篇幅“溜须拍马”了。你们二位在临海的作为,着实当得起“父母官”三个字,也让我在敬佩之余,才敢斗胆向你们反映情况,寻访帮助。

  我反映的情况如下:我叫朱敏,男,80后,临海市古城社区人,几年前机缘巧合下开始承包经营临海市仅存的一家百年老饭店——“安乐天”饭店(一般曾祖父母辈、祖父母辈和父母辈的老临海都知道的)。因为从小在老街长大,怀着作为一个临海人儿子的朴素情感和年轻人的一腔热情,想把当时奄奄一息的百年老饭店重新振兴。这个想法,得到了共青团临海市委、共青团台州市委和共青团浙江省委的鼓励和帮助,分别获得了浙江省第二届“创业浙江”——青年创业创新项目竞赛银奖(2010年5月)和台州市“泰隆?青年创业通”台州青年创业大赛三等奖(2009年12月)。(另附)

  然而,在我苦苦经营几年后,突然接到临海市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我作为第三人,被原告(“安乐天”饭店的邻居刘益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我和被告(临海市商业综合公司饮食总店)返还座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紫阳街77号(“安乐天”饭店内)计建筑面积51.94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原告于民事诉状后附上了几份所谓的“证据”(另附),其中有: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07]7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经租房产落实政策的批复、落实私房政策协议书、退房证书、(退房)通知、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经过多方查证后,获悉整个事件的起因是源于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06]90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的实施意见(另附)。而且在比对原告提供的这些所谓“证据”的时候,发现了诸多疑点,于是联系前因后果,写了一份答辩状(另附)递交法庭。

  答辩状主要部分原文如下:

  就原告刘益华、王斐斐起诉要求返还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紫阳街77号计建筑面51.94平方米二层房屋一案,答辩人(朱敏)现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系合法占有该房屋,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答辩人于2010年6月14日与临海市商业综合公司饮食总店(下简称饮食总店)签订了安乐天饭店承包合同(实为租赁关系),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签订前,饮食总店就其出租的营业场所与原告(刘益华、王斐斐)有房产纠葛的相关事项,并未告知本人。另外,饮食总店明确告知本人,其与临海市古城保护和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古保委)为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附注:“安乐天”饭店房屋产权属于公房,为古保委所有。饮食总店性质为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一直以来负责承租经营包括“安乐天”饭店在内的多处公房,其尚在改制进程中。),且持有合法合同。答辩人基于合法法律关系占有该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存在瑕疵,质疑其有效性及颁发程序的合法性。

  1、原告所提供的“房屋分户(分层空间)平面图”中所画图纸,未标明实际内外尺寸、测量基线、门口尺寸(位置)、窗户尺寸(位置)等相关数据,“外业”和“内业”栏中无相关人员签字(仅为打印字体),“校核”和“复核”栏中无相关领导签字确认,且图纸中无“本户”字样盖章。要求原告出示原件,并请相关部门校验其真实有效性和颁发程序的合法性。

  2、原告未提供相关土地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3、原告所提供的“落实私房政策协议书”中有多处空白未明确填写,如“门牌_路(街、巷)_号”、“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等,且甲方有签字无盖章,且“房屋承租人”和“丙方签章”处均为空白,与其协议书内相关条款自相矛盾。

  三、原告要求返还的该房屋实际已不存在,返还客观不能。本案涉及房产,现已重建,房屋的面积、结构和功能均已发生实质变化(比如,“落实私房政策协议书”中所写面积为61.51平方米,“退房证书”中退还面积为50.51平方米,原告提供的所谓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核发面积为51.94平方米,古保委于2012年11月15日所签发的“证明”上明确标示的实际退还面积为211.90-162.60=49.30平方米,以上四个重要数据竟然无一相符;另外房屋的一层现在分别为卫生间、账台和储物间等,二层现在分别为饭店包厢、过道和楼梯间等),且已经属于公房的建筑结构范围内,故应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06]90号文件第三条第3项执行,采取相应的货币补偿形式落实。

  四、若法庭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原房屋,缺乏实际操作性。现原告提供的所谓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无该房屋具体尺寸和测量基线等相关数据,且出入权无界定。另外,本案涉及的房产现在位于独立经营的公房建筑结构范围内,无法实现明确界定和交割。

  五、本案涉及的房产为百年老字号“安乐天”饭店(临海市仅存的一家百年老饭店)的原址,为紫阳古街的重要历史地标性建筑之一(参考民国二十三年(1934)重修的《临海县志稿》绘制的《临海县治附郭图》),出于保护老店结构的整体性、维护百年老品牌的合法权益及配合紫阳古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考虑,希望法院驳回本案。

  综上,原告要求返还房屋于法和事实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开庭结束后,民事判决书(另附)部分摘要内容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6日,二原告对涉诉房屋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刘益华、王斐斐,用途为住宅,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51.94平方米……2007年前古保委出租紫阳街77号(原55号)房屋面积为211.9m2……现出租安乐天饭店公房面积为162.6 m2……本院认为:2012年11月15日古保委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2007前古保委出租紫阳街77号(原55号)房屋面积为211.9m2……虽被告、第三人抗辩认为原告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且第三人抗辩认为涉诉房屋实际已不存在,返还客观不能,但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海市商业综合公司饮食总店、第三人朱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使用的现属原告刘益华、王斐斐所有的座落在现临海市古城街道紫阳街77号建筑面积51.94平方米二层房屋返还给原告刘益华、王斐斐;二、被告临海市商业综合公司饮食总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刘益华、王斐斐租金损失人民币9859.22元。

  写到这里,敬爱的柯@`@书#`#记、蒋#`#市@@长,请允许我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根据我一些浅薄的知识和朴素的思维方式,说几句真话,发几句“牢骚”,提几个问题:

  1. 当各方都在以那些协议、图纸和证明里标注的建筑面积说事的时候(尽管这些所谓的“证据”里提及的建筑面积数字都是前后矛盾的,从未完全符合过),有一个非常讽刺的且被所有人都忽略的真相:“安乐天”饭店目前所存在的实际建筑面积(幸亏我是建筑行业出身)根本就不是上述的任何一个数字!!!那么究竟是多少?是211.9平方米?还是162.6平方米?还是更多?亦或更少?究竟谁知道?或者谁应该知道?一场官司下来,竟然连涉案房产的实际面积是多少都还搞不清楚,是不是太可笑了?

  2. 既然连面积都搞不清楚的话,为什么原告手里有落实私房政策协议书、退房证书,甚至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假设这本“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合法的,那么之前关于房产返还的“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其核定颁发的程序是否合法呢?原告是通过什么关系得到这些的(那“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有明显瑕疵的,其后附的图纸中甚至连相关测量人员和负责领导的签字都没有,就直接发放了)呢?难道落实私房政策规定可以如此这般随便讨价还价划定面积的吗?难道这是切蛋糕吗?切了谁的“蛋糕”?为谁切“蛋糕”?难道国有资产就可以这样糊涂裁定,草率分割,轻易送人吗?(近几日刚从CCTV里看到两院关于渎职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感慨良多!)

  3. 尽管我知道法律是“讲究程序”的,我也能充分理解所谓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但是“法律”难道仅仅是一道道模式化的程序吗?难道“审判”就是坐在法庭上,参照着一些大家都不能确定的所谓的书面证据来“走程序”吗?房子就实实在在地立在那里,“书面证据”也是矛盾重重地摆在那里,在这样的情况下,审理的时候,为什么不主动取证,勘察实地,查证事实呢?就单纯的“物权返还”一案来说,貌似“程序”简单又合法,但是就整个事件真相的前因后果来看,时间跨度久远,相关手续和“证据”内容前后矛盾,原始数据含糊不清……如此这样繁杂的情况,难道就可以根据所谓的“程序”、“证书”,断章取义地草草结案吗?难道法律的主旨不是为了实事求是,声张正义,体现公义的吗?

  4. 整个案件过程中,作为国有资产(公房)所有人的古保委,竟然前后都没被要求出面参与或帮助审理……而我作为尴尬的第三方,却没有太多(又是坑爹的“程序”)的权力去要求推翻本案的关键物证,即原告提供的所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更没有权力去质疑发证之前的相关手续!!!究竟是我作为一个小老百姓就根本没被赋予这个权力呢?还是“被隔离”了这种权力呢?我隐隐感觉到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像一层透明的玻璃,阻挡在了光明和真相的前面,尽管似乎就在眼前,触手可及……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某些死板、麻木的“程序”,又或是某些有意无意地、一不小心地“操作”呢?但是,我想,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13亿“人民”中的微小一员,也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一份小小的权力(比如监督权)吧?那么,在错综繁杂的实际情况中,在某些“程序”的诸多限制之下,这份“神圣的”、“小小的”权力又该如何行使、如何落实呢?

  5. 现在临海全市上下大力发展古城旅游,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打造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紫阳古街。在古街规划治理中,几项主要举措就有确保国有资产(公房)不流失、调整业态结构、扶持老字号老品牌等。而“安乐天”作为临海市仅存的百年老饭店、老字号(清朝光绪年间至今)和地标性建筑(参考民国二十三年(1934)重修的《临海县志稿》绘制的《临海县治附郭图》),更应该加大保护力度,提供发展空间。另外,“安乐天”作为古街治理改造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其背后繁杂纠葛的历史关系,以及相对应的妥善处理的方案和结果,是否也将会成为一个有指导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呢?

  6. 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就经营层面来说,我不得不承认多多少少存有一份小私心、一点小想法,但是我也有我的道德底线和公义认知,而且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安乐天”不是我个人的,也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安乐天”是大家的,是属于全体临海人民的!!!而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临海人的儿子,一个简单的创业青年,我想,面对利益和良知,我有责任和义务,应该而且必须为“安乐天”仗义直言!“安乐天”的一切,是可以晒在阳光下的!是必须可以晒在阳光下的!(在这里真心地感谢所有关注、鼓励和支持过“安乐天”的朋友们,希望你们能够持续关注、鼓励和支持“安乐天”,谢谢你们!同时声明: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

  最后,敬爱的柯@`@书#`#记、蒋#`#市@@长,再次向你们二位父母官表达我的敬意和期盼!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你们的帮助,给“安乐天”这个饱经沧桑的百年老店一个光明的未来!

  衷心感谢!此致敬礼!

  一个临海青年 朱敏

  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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