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的供地方式?
1、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应及时安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给予。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给予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治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治理;属于自然景看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治理,由景区治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1且符合法定划拨领域的,可以划拨方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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