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校医配置的规定?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康第一”理念、政策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学校行为准则、教学改革、教学环境和条件改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规定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准则,设立学校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合格的学校医生或特殊(兼职)卫生教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范了学校卫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治理”第二十条提出,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设立卫生室600人:1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少于600人的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纳入招生计划,并以各种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教师提供进一步学习的机会。
校医配备准则?
1.
(1)校医配备准则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每150名儿童设立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每150名以下儿童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日制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全日制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50名以下儿童可设置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具有同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资格。
2.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普通中学、寄宿中小学或者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中小学必须配备校医。校医应当持有卫生专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中小学应当配备卫生教师或校医。卫生教师可以由现任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担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