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十八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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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扬,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旅游法》第9十7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进行虚假宣扬,误导旅游者的;  (2)向不合格的给予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十8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3届全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十2次会议第2次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我们逐条整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表,供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1章 总则第1章 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植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8周岁的公民。第2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8周岁的公民。第3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3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藐视 。

第5 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法则 和特征;(3)教诲与保护相结合。第4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则 和特征;

(5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诲相结合。

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诲、道德教诲、文化教诲、纪律和法制教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诲,倡议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5 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诲、道德教诲、科学教诲、文化教诲、法治教诲、国家安全教诲、健康教诲、劳动教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诲,培植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看。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禁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诲和扶助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诲和扶助未成年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诲指挥。第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摘取措施指挥、支持、扶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7条中心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进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摘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进本级政府预算。

第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状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8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怀下1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禁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急情形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民政、教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稍微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2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植。第十3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果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4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果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家庭保护第2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明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放弃 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藐视 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稍微的方法教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诲指挥。第十5 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诲知识,接受家庭教诲指挥,发明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进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磨练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治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7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放弃 、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惧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进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答应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答应、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清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侵害的安全隐患;摘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侵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侵害等事故。第十4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足够 考虑其真实意愿。第十5 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2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状并摘取保护措施;情状严重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民政、教诲等部门报告。第2十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暂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十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托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2十2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1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托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托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托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行、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状,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得作为被托付人:

(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放弃 、拐卖、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陋习 ;

(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托付人的情形。

第2十3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托付照护情状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托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1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状,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托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反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摘取干预措施。

第2十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诲、探看、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夺夺、躲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状下探看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1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看权的除外。

第3章 学校保护第3章 学校保护第十7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诲方针,实施水平 教诲,提高教诲质量,注重培植未成年学生独立探求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2十5 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水平 教诲,提高教诲质量,注重培植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协作 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植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2十6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协调 发展。第2十6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法则 ,实施启蒙教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协调 发展。第2十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十7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十8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8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诲的权利,关怀、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烦教诲、扶助,不得藐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2十9条学校应当关怀、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状藐视 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阻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反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烦扶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十9条学校应当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征,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挥、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诲。第3十条学校应当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征,进行社会生活指挥、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诲和生命教诲。第3十1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扶助未成年学生把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3十2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扬教诲活动,扶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第2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磨练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3十3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顿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磨练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冷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诲。

第3十4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2十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诲,摘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顿未成年人参与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3十5 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治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诲,完美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顿未成年人参与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侵害事故。

第3十6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植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2十3条教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依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祸、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侵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2十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侵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3十7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侵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侵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刻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2十5 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还是接受教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治理和指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诲、文化教诲、纪律和法制教诲、劳动技术教诲和职业教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怀、爱护、尊重学生,不得藐视 、厌弃。

第3十8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顿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协作 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3十9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刻禁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诲指挥。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4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诲,提高未成年人提防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摘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4十1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依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征和法则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4章 社会保护第4章 社会保护第2十7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怀、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4十2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怀、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2十8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并摘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诲。第4十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扬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挥、扶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托付照护情状,发现被托付人短缺 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扶助、督促被托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3十条爱国主义教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3十2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造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4十4条爱国主义教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3十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诲行政部门应当摘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4十5 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4十6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第4十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3十2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造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第4十8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造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4十9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扬,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摘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看、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十4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惧、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5 十条禁止制造、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诱惑自杀、恐惧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5 十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5 十2条禁止制造、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5 十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第4十1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5 十4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诱惑、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3十5 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准则或者行业准则,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重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5 十5 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准则,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重事项,未标明注重事项的不得销售。第4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5 十6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准则,并摘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领域和注重事项;必要时应当安顿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觅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刻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5 十7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招待未成年人进住,或者招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进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进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状;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3十6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答应未成年人进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进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5 十8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答应未成年人进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进、限进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3十7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5 十9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6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侵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3十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6周岁未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顿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急作业。第6十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顿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急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造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6十2条 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笔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笔录的,不得录用。

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笔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3十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6十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3)紧急情状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4十6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5 章 网络保护第6十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扬教诲,培植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3十3条国家摘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妥善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第6十5 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征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6十6条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6十7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领域和推断准则。第6十8条新闻出版、教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扬教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挥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摘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6十9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摘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7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答应,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进课堂,带进学校的应当统1治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诲和引导,扶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7十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治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顿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7十2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4面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摘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十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摘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7十4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治理、权限治理、消费治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进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7十5 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1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准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摘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十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7十6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赞同。第7十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欺侮、诽谤、威逼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摘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摘取必要的措施禁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7十8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利、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第7十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第8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刻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摘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笔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刻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笔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6章 政府保护第8十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8十2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诲指挥服务纳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诲知识宣扬,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诲指挥服务。第8十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并摘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诲。

第4十5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摘取多种形式,培植和练习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 和业务能力。第8十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植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 和业务能力。

第4十7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状,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诲,为他们发明劳动就业条件。第8十5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8十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诲、义务教诲和职业教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行特殊教诲学校、幼儿园。

第8十7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挥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4十2条公安机关应当摘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吞 、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8十8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禁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2十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良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治理。第8十9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良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治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摘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冷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摘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吞 、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4十4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标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治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挥和监督检查。第9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挥,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治理,做好侵害预防和干预,指挥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阻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9十1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摘取措施称心其生活、教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第9十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暂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看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

(5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逼,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十3条对暂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摘取托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暂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9十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十5 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第4十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依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暂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藐视 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9十6条民政部门承担暂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依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4十8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4十9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9十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1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扶助。第9十8条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9十9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诲指挥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5 章 司法保护第7章 司法保护第5 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1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1百零1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判考核准则。

第5 十5 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1百零2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5 十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1百零3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第5 十1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扶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1百零4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扶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挥和培训。

第1百零5 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第1百零6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5 十2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依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状依法处理。第1百零7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依据双方具体情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5 十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还是负担抚养费用。第1百零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还是负担抚养费用。

第1百零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看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状进行社会调查。第5 十6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1百1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适宜成年人到场,并摘取稍微方式,在稍微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1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摘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1百1十1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1百1十2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侵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摘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1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5 十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百1十3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藐视 。

第5 十7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各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诲。去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藐视 。第5 十9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第1百1十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诲、治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意见 。被意见 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第1百1十5 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扬教诲工作。第1百1十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看护、教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第6章 法律责任第8章 法律责任第1百1十7条违反本法第十1条第2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十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禁止;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1百1十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禁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诲指挥。

第6十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1百1十9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2十7条、第2十8条、第3十9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1百2十条违反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 条、第4十7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治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1条违反本法第5 十条、第5 十1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1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2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5 十6条第2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5 十7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治理、应急治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3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5 十8条、第5 十9条第1款、第6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治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5 十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4条违反本法第5 十9条第2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诲、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 百元以下罚款;场所治理者未及时禁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诲、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5 条违反本法第6十1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款。第1百2十6条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6十2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还是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笔录人员的,由教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 万元以上5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1百2十7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7十2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7十3条、第7十4条、第7十5 条、第7十6条、第7十7条、第8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第1百2十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6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缺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百2十9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十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十4条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惧、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十5 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准则或者行业准则,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重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十6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答应未成年人进进,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进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十7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十8条非法招用未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急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6十9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7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藐视 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十1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7章 附则第9章 附则第1百3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亲昵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暂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十八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3)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1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欺侮,造成另1方人身侵害、财产缺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1百3十1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8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7十2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1百3十2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满十8岁的法律规定:

1.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

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确的。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

是成年的标志。宪法规定:“年满十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8周岁的公民”。

2.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见宪法第3十3条至5 十6条)其中第3十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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