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3十5 条发布的目标
1、《旅游法》第3十5 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顿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招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顿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1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顿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标费用。
2、【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哄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招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酬劳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往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发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顿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标,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2)旅行社不得诱导、哄骗旅游者。
(3)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殊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进账,均属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