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排准则
1)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与比赛的12名运动员;
2、第2至3名,授予参与比赛的10名运动员;
3、第4至6名,授予参与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7至8名,授予参与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9至十2名,授予参与比赛的4名运动员;
(2)全球 青年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与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2名,授予参与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3名,授予参与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4至6名,授予参与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7至8名,授予参与比赛的4名运动员;
6、第9至十2名,授予参与比赛的2名运动员;
(3)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俱乐部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与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2名,授予参与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3名,授予参与比赛的6名运动员;
4、第4至6名,授予参与比赛的4名运动员;
(4)全国运动会、全国排球联赛:
1、冠军,授予参与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2名,授予参与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3名,授予参与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4至6名,每队授予参与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7至8名,每队授予参与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9至十2名,每队授予参与比赛的4名运动员;
(5 )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俱乐部大奖赛)的比赛 (从事5 年以上专业练习):第1名不超过4人,第2名不超过3人,第3名不超过2人,第4至6名每队不超过1人;
(6)全国排球联赛第十3名及以后的队,从事6年以上专业练习的优异运动员,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国排球协会审核赞同,每年可推举两人。
3、1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1者,可申请授予1级运动员称号。
(1)参与全球 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运动员;
(2)全球 少年锦标赛前8名,授予参与比赛的10名运动员;
(3)亚洲少年锦标赛前6名,授予参与比赛的6名运动员;
(4)全国运动会获得决赛权的各队(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运动员;
(5 )全国排球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1至4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5 至8名每队不超过9名,第9至十2名每队不超过7名;全国排球联赛第十3名(含)以后(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每队不超过5名运动员;
(6)全国排球锦标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1至4名授予运动健将外其他运动员,第5 至8名每队不超过9名,第9至十2名每队不超过7名运动员;
(7)全国排球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1至3名每队不超过8名,第4至8名每队不超过5名;
4、2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1者,可申请授予2级运动员称号:
(1)参与全国运动会(含预、决赛)、全国排球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与全国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3)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第1至4名每队不超过10名,第5 至8名每队不超过7名,第9至十2名每队不超过5名,第十3至十6名每队不超过3名;
(4)全国少年排球锦标赛第1至3名每队不超过5名。
(5 )省、区、市排球锦标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1至3名每队不超过6名,第4至8名每队不超过4名;
(6)全国各系统举行的全国性排球锦标赛第1至3名每队不超过6名,第4至8名每队不超过4名。
5 、3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1者,可申请授予3级运动员称号:
(1)参与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与省、区、市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与全国各系统举行的全国性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4)在1个年度内参与15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