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法律
1、学习目标:成为优异的法律人现代社会有1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回进“法律共同体”当中呢?有两个共同点:1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保护法治。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保护者;2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摘用的是同1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特征是什么呢?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怎样才算优异的法律人?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1,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3下4、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第2,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第3,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浩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浩大侵害,这样的事例很多。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劳和严谨。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劳、严谨群体。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挈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异的法律人。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3落4,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致使不应该的败诉,给托付人造成浩大缺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须特殊注重的是,须从进进法学院的第1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准则严厉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植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贵人格。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把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把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存丰盛的社会生活体会和法律实务体会,增长法律聪明。2、学习法律的方法(1)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厉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1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探求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探求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每1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领域、法律效果等要素。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4十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这是1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领域――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因此,学习法律1定要从规范性进手。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既然进进法学院学习的目标,在于把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进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不是记忆、背诵每1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把握每1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只有理解、把握了每1个制度、规范的适用领域、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把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2)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治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掌握。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探求、独立推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探求,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探求”,指不盲目信赖,由自己进行1番分析、观察。对于张3的某种看点,首先要“探求”:他所持的理由是否足够 ,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探求”:张3持这种看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3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探求”:张3发表这1看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阐明 (阐明 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意见 (立法论)?等等。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看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同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同“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预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在进行独立探求的基础上,还要进1步作出自己的推断:赞同或者不赞同,赞同何种看点。这就是在“独立探求”基础上的“独立推断”。“独立探求、独立推断”,要害在“独立推断”。而“独立推断”的要害,又在于:以什么作为推断准则?概而言之,可以作为推断准则的,有两类“知识”:1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1类是“社会生活体会”,亦即普通 所谓“常理、常情、常识”。以“基本原理”作为推断准则,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因为每1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犯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推断准则。以“社会生活体会”作为推断准则,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1般人的生活体会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体会”作为推断准则,是我依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体会总结出来的。(3)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1定顺序编排。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准则?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准则,只能以“逻辑性”为准则。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看的价值推断问题,1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熟悉。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是很难推断,很难有统1意见的。制定民法典,哪1个制度安顿在民法典上,哪1个制度安顿在民法典之外,哪1个制度排在前面,哪1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准则,只能以逻辑性为准则。这个逻辑性,就是“1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民法典上的安顿顺序,也以逻辑性为准则:“1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治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特殊要注重的是,这1“1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1般”到“特殊”,愈是1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1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1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紊乱 、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方法 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1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平的法官。反之,1个不公平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厉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1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指责 他,就会使1些枉法裁判合法化。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朽。法律有严厉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巧性。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1般的规则予以裁判。(4)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1套规则体系,也是1套概念体系。适用领域、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把握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4十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领域,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消法第4十9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把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因此,完全正确地把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阐明 法律的依据。理解、阐明 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摘用的法律概念进手。概念有其内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文义阐明 可能得出多个阐明 结果。当摘用文义阐明 ,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阐明 结果时,就需要进1步摘用其他阐明 方法。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把握完全的概念体系。法律是1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1整套有周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把握了这套概念,就把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体会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把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杂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殊是初学者,1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读书的方法,有3种:其1,精读,目标在于把握概念体系。法学的每1个学科,都有1套法律概念体系。当你初学1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抉择1本概念体系完全、正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全正确地把握了这套概念体系。须知每1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3类。其2,泛读,目标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在精读1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全正确地把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1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弥补、完美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其3,研读,目标在于把握研究方法,培植研究能力。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在未把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5 )法律的目标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1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1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标。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标。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标法学》,指责 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标。耶林将法律目标,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我们学习法律和阐明 、适用法律,如同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把握法律的目标,即不致迷失航向。法律的目标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1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把握每1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领域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阐明 所使用的概念,还要正确把握这1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标。1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1法律规范的目标何在?在阐明 、研究每1个规范和制度时,1定不要忘记它的目标。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标,阐明 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标何在?可见,把握每1个规范和制度的目标,是学习、研究、阐明 、运用这1规范和制度的要害。因法律的目标性,而有目标阐明 方法。所谓目标阐明 方法,指法官在阐明 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标作为阐明 的依据,当摘用文义阐明 及其他阐明 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阐明 意见而难以推断哪1个阐明 意见正确时,应当摘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标的阐明 意见。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阐明 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标,作为推断准则。(6)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犯“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历史上以前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取 而相继被废止。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进手,把握每1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领域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标之外,还需要进1步用“正义性”准则予以评判、指责 。对于“恶法”、违犯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阐明 方法回避其适用。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依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1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保护社会正义是每1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1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平。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平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称心于程序的公平,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1,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标,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真正把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异的法律人。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阐明 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1个人抉择了法学,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抉择了“公平正义”!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看!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推断是非,推断正义与不正义!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骚乱,使你作出的每1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这绝不是1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保护法律,保护正义!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保护者!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1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3、正确熟悉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1)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水平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正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正确,逻辑周密,富有说服力。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短缺 条理,逻辑紊乱 ,不可能成为优异的法律人。(2)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法学论文要求:文字正确、逻辑周密、富有说服力。同样是1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练习、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练习、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这里单说“文字正确”。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用“敲”还是用“推”?翻来覆往,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进,还是“撬”门而进?“敲门而进”,阐明 2人熟悉,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进”,阐明 违犯女方意愿,摘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回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阐明 法律文体写作,特殊要求正确,1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有意摘用多义词,有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法律文体写作,特殊要求用词正确,避免歧义。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练习。(3)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法律人的职业,特殊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争论 ,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争论 ,1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1方有理,争论 逻辑性强、有说服力?答辩状、法庭争论 ,当然最终靠证据。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争论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短缺 逻辑,颠3倒4,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足够 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法庭争论 的真正目标是说服法官,必须构思清楚,用词正确,条理性强,逻辑周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把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练习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练习和培植学生的论辩能力。我们进进法学院学习的目标,在于把自己培植成为优异的法律人。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果 优良,就能够成为优异的法律人。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熟悉并不正确。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把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水平 之1,更为重要的水平 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果 如何,都短缺 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殊是毕业论文写作。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熟悉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1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摘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这些同学在法学院4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练习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果 优良,即使真的把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异的法律人。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练习、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4、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明确原告优异的法律人所应具有的水平 ,人格方面的水平 和知识能力方面的水平 。把握学习方法。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练习,把自己造就成为优异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