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官员的犯罪,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纠举”行为。
在明代,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又被称为“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以及御史,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实际上,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权重,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位卑,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告奸”。实际上,从明代的律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当然,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同样,民告官的话,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不过,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吏”,因此对“民告官”的行为还进行鼓励: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执《大语》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看起来,他不仅仅同意“民告官”,还支持“民捕官”,他还曾经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县,肤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 乡扰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 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壮拿赴京来。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过,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很难得到贯彻。
因此,我们在历史文献中,“民告官”的情况实在凤毛麟角。不过,明帝国庞大官僚体系中自带监察机构,却一直对官员的违法行为发挥纠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