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
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
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
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
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垄断和竞争领域并不存在严格的限制。世界上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科技进步、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过去曾经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成竞争型行业,或者在某些经营环节实现市场化,从而大大地提高经营效率。
美国政府放宽对民航业的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民航业过去曾经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限制。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上世纪80年代,美国逐步放宽了对民航业的政府管制,一些新的航空公司纷纷进入市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老牌的航空公司倒闭,一些新的公司崛起。竞争促进了民航市场的细分,服务质量随之提高,价格也大幅度下降,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经济垄断,以防止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一些行业表面上看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在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的多。首先,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行政垄断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
第三,行政垄断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第四,行政垄断容易孳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及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
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高达530亿元人民币。行政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行政垄断直接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垄断不简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它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1)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但到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2年,鲍莫尔(Baumol)、潘泽(Panzar)和威利格(Willig)用部分可加性(subadditivity,又译为次可加性、劣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X种不同产品,Y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新定义扩大了自然垄断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垄断即强自然垄断,还包括了所谓的弱自然垄断。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2)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
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3)行政垄断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
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
注释: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