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地位
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1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垄断 (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刚刚相反。
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
垄断行为的含义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以下因素判断: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果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上述第(2)项、第(3)项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滥用认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些行为看起来较为相似,但前者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后者一般无此要求。 有或可能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