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2天前 (02-26 10:40)阅读2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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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这个答案来自@什么值得买SMZDMM.COM|网友 sonrio

信用卡POS消费验证方法主要是“密码”和“密码+签名”。但是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哪个更安全呢?今天张阿姨就和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声明:本文的观点是对国内各法院的司法判决进行梳理,并不代表银行在实际盗窃后是否按照本文进行赔偿,因此仅供参考。


信用卡消费验证方法

一般信用卡密码分为两种:

1、查询密码,即拨打银行客服需要输入的查询密码;

2、交易密码是消费、转账、取现的交易密码。

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因为我用的是宇宙行的信用卡,上图是宇宙行关于POS输密的界面。目前境内各大银行的交易身份验证方法是“签名”或“签名+密码”,也就是说,所谓的秘密支付、签名支付(无秘密或无秘密支付),这里的密码指的是“交易密码”。签名如下图所示(百度搜索)。特殊商户需要将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POS订单的签名进行比较,必须以形式一致。

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当然,还有其他的交易验证方法,如非接触式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境外有卡无卡支付等(暂时不讨论)。

安全性比较

(一)用卡安全

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签名+密码>签名。

原因:信用卡丢失后,除非持卡人设置“一万”或“123456”,否则他人很难破解密码,试几次卡就会被锁定。

信用卡因“签名”丢失后,如未及时挂失,容易被盗。

凭签名支付的卡丢失后被他人捡起。其他人可以在POS机上消费。只要签名稍微相似,普通收银员就很难区分,交易也很成功。客户的手机立即收到短信。您的尾号为XXX的卡在POS机上消费,消费成功。持卡人意识到有人偷了它,并立即报告了损失,但损失已经造成。

签名+密码卡,丢失后,他人拿走POS消费,输入密码不知道卡密码,交易失败,客户手机立即收到短信,您的尾号为XXX卡在POS消费,输入密码错误,消费失败。持卡人意识到有人被盗,立即报告损失并停止支付,信用卡安全可靠。

结论:签名支付真的很方便,但卡丢失后的风险很大,除非丢失,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捡起后使用。

(二)索赔的难度和效果

从索赔的赔偿比例来看,在相同条件下,签名+密码<签名。

这里不讨论自己要求银行索赔的难度,因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银行都很难快速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文仅讨论法院是否支持持卡人的索赔,以及最终通过诉讼支持索赔的比例。让我们看看法官是如何做出判决的,并根据法院的判决倾向选择合适的信用卡安全验证方法。

1、凭签名支付

(1)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承担问题

案例:

2009年7月1日,刘某某走向中国×深圳分行申请涉案信用卡。在获得涉案信用卡后,刘某某采用了“签名”模式。2009年9月5日,涉案信用卡在东莞通×商店消费,金额13000元。同日,该卡在深圳市福田区卓×6980元的店铺消费。9月6日,刘某某向中间走去×行深圳分行电话挂失涉案信用卡。因未按时还款,中等×行深圳分行计算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共计20045元。

2009年9月6日,刘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09年9月6日16时47分,收到刘某报警,称刘某5日下午与朋友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在华庭游泳池游泳,将车锁在小区路边,19:30左右离开小区,9月6日10:00发现车内的一个包不见了,自称包里有一部索爱手机,200元现金,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信用卡,一XX安银行信用卡,经查询发现5张信用卡共消费46880元,门窗无撬痕迹,已立案调查,尚未破案,损失物品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刘申请的信用卡采用“签名”消费模式,本案涉及的两笔交易均有“刘”签名。确定银行方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发卡行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即以何种标准衡量银行方的审核签名义务。发卡行在消费信用卡时不审核签名,其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得超过客户消费信用卡时特殊商户的义务程度。否则,增加发卡行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特约商户、收款人、POS机公司之间的银行卡业务申请签名表,特约商户应仔细检查签名,即签名表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签名栏上的签名内容一致,字迹是否明显不一致,但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评估机构的真实性水平,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因为任何特殊商户都不能具备专业评估机构的资格和能力。本案签名单上刘某某的签名与其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的预留签名并无明显不符,因此对刘某某的签名有关×法院不支持深圳分行未履行审核签名义务的上诉请求。

关于中×行深圳分行不承担挂失前损失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刘声称2009年9月5日游泳钱包、手机、信用卡等,长达数小时,第二天挂失,违背正常合理的理性实践,银行卡没有履行合理谨慎的义务,也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紧急措施,避免损失和扩大,应对银行卡盗窃和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免责条款的适用并没有增加刘的责任,也没有免除银行的主要义务。免责条款不应视为无效条款,法院不支持刘对无效条款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拒绝接受并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判决,维持原判。

因此,银行卡丢失后,必须尽快挂失。

(2)谁将承担持卡人在克隆卡盗窃中的损失

案例:

原告于2006年5月在被告处开立信用卡,卡号为37×××34。2013年3月27日,原告信用卡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平坝周大生珠宝店刷卡,消费金额分别为39123元和5000元。原告发现后,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并于同日向公安部门报告。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外,还发现涉案信用卡无密码,以签名消费。2013年3月20日,该卡余额为14672.72元。上述两张刷卡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为“银学刚”,收款为农业银行。原告认为,被盗信用卡前的余额为14672.72元,实际上造成了原告14672.72元的经济损失,因此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确认原告卡余额14672.72元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被刷卡,剩余29450.28元原告未偿还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以及POS购买表上的签名,可以确定39123元和5000元的消费交易发生在他人克隆原告的信用卡上。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原被告和被告如何对消费损失负责。由于所涉及的信用卡没有密码,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必须同时在消费签署表上签署真实信用卡,POS商户应检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一致。只有当信用卡和签名检查正确时,POS机商户才能接受持卡人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并将透支金额计入持卡人账户。真实的信用卡和正确的签名是完成交易的必要条件,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案涉及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为“刘瑞青”,明显不符合持卡人在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银学刚”。因此,上述交易可以确定为伪卡交易。由于POS机由银行向POS机商户发放,POS机未识别非银行发放的真实信用卡,POS机商户未发现消费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完成交易,导致消费。对此,银行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银行的责任由发卡行即本案被告承担,被告与其他银行或单位的责任由被告分担。所以,被告应该对原告的信用卡消费负责。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14672.72元,剩余29450.28元。

从这里可以看出,克隆卡盗刷在签名支付的情况下,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密码+签名支付

(1)谁将承担持卡人在克隆卡盗窃中的损失

案例:

程丽珍、罗奕杭共同办理工行东莞分行发行的信用卡,该卡使用密码,并开通了余额变更短信通知功能。2014年2月12日19时24分至19时28分,芜湖、北京、深圳等地共发生54474.16元POS交易。第二天11点0分,两人报案。两人于2014年2月12日19时37分停止电话支付。工行东莞分行向法院提供的POS消费4698.59元交易签单上显示的签名为“罗一行”。

法院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纠纷。总结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涉及的信用卡是否被盗;二、如何承担相应的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1。2014年2月12日19时24分至19时28分,涉案信用卡在芜湖、北京、深圳等地交易,扣除商户退款后的最终消费总额为544.36元。罗奕杭在发现信用卡最后一笔交易异常后,立即挂失电话,并在第二天报案,已履行了公民的警惕和注意义务。结合上述交易时间和地点,POS机签名表显示签名“罗一行”与罗宜杭姓名明显不一致,没有证据表明上述交易是罗宜杭授权他人,原法院根据经验法和民事证据高度覆盖信用卡被盗,认定合理,法院维护。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信用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取款和消费的两个重要环节。相应的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而银行有义务正确识别信用卡及其密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前所述,涉案信用卡被非法复制后被盗,工行东莞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正确识别伪卡造成的资金损失。双方都确认,所涉及的交易需要用密码进行交易。由于所涉及的信用卡被他人窃取,法院推定他人输入正确的密码。鉴于罗奕杭实际持有信用卡,密码由其实际控制,罗奕杭无法证明工行东莞分行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了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工行东莞分行应当对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丽珍、罗一杭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资金损失。

从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对于用“签名+密码”支付的信用卡,如果克隆卡被盗,银行未能识别虚假银行卡,应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持有密码支付的信用卡应承担部分损失,但比例因案件和地区而异。但总体趋势是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超过50%)。

结论

因此,“密码”和“密码+签名”两种交易方式的安全性是相对的,是否使用密码取决于持卡人自身的交易习惯和谨慎程度。互联网上有一篇文章说,“签名支付”更安全,事实上,很容易误导持卡人。正确的结论应该是“当伪卡被盗时,持卡人凭签名支付的赔偿比例超过密码+签名的持卡人。”

但在卡丢失后,签名支付的风险更大,如果不及时报告损失,大部分风险将转移给持卡人。

(1)适合选择持卡人类型的“签名支付”

如果持卡人经常随身携带信用卡,也可以在卡丢失后立即挂失,但担心克隆卡,当然可以选择“签名支付”,因为根据目前的司法判决,“签名”支付克隆卡盗窃,持卡人不需要承担资本损失的法律责任,只需要及时挂失、报告,并证明银行卡在身上(可以找到最近的ATM或柜台进行交易,银联可以查询跨行ATM的交易记录)。

但是,如果银行卡丢失后未能及时报告损失,导致被他人盗窃,持卡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除非银行承诺在报告损失前X小时内免除消费责任。如果广东发展银行失去了信用卡担保,以确保在报告损失前48小时内的损失。

(二)适合选择“签名+密码”的持卡人类型

如果持卡人不随身携带卡,只需要携带或取出,或设置密码,如果设置密码,即使罪犯得到了你的卡,也很难在三次内破解密码。即使卡被克隆,密码被盗,大部分损失也由银行承担。

简而言之,无论是哪种交易方式,卡背面签名,签名难以伪造,卡不离开视线,验证码不泄露,按密码覆盖,安全地点刷卡,复合卡(下图)拒绝降级,注意短信和账单,卡丢失快速丢失,盗窃快速保护权利,这是安全用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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