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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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人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编辑本段]第一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定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

  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

  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3)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目前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

  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编辑本段]第二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解读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12月23日,长沙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士解释说,国税发[2005]196号文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老政策(即费用扣除为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税。

  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额(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税。“根据国税发[2005]196号文件,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月1日分别是新老政策划断的分水岭,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还是在2006年1月1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其纳税额将是不一样的。

  ”例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12日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000元,并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1月缴入国库。由于张三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5%=10元(如果该单位选择在2006年1月发放这笔工资,则张三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帮张三节约个人所得税10元)例二: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599元。

  按新的规定,这笔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因此这笔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将2005年剩余月份工资薪金转移一部分到2006年发放,可降低税率档次甚至无须缴纳税款,从而节省个人所得税。

2004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原来的1260元调升为1600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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