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吗_东莞人才引进,买房补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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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事业编吗?

签订公共机构雇佣合同属于公共机构吗?是否属于公共机构,这不仅取决于雇佣合同,还取决于《公共机构人事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的内容作为衡量标准。让我们与您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一是事业单位进人的渠道。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调动。调动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轮换或者交换,主要涉及事业单位领导、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任命人员、机密岗位人员等。;第二种是政策安置人员。这些人员,如每年需要由当地安置的转业军人、尖端专业岗位所需的人员等;三是公开招聘社会人员,一般通过同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招聘,通过相关程序录用。

二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除原职工、政策安置职工、上级任命职工、涉密岗位职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均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制定公开招聘计划;二是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第三,审查候选人的资格;第四,考试和调查;第五,体检;第六,公布候选人名单;第七,签订雇佣合同并办理雇佣手续。经过这七个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然后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的,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是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以上。第一次签订雇佣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10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要求与事业单位签订退休合同,也就是说,长期雇佣合同。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一是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的,终止雇佣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觉得不适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合同。但双方对终止雇佣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编制人员。

目前,事业单位采用招聘和公开招聘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原员工,一般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采用内部竞争,然后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新员工通过公开招聘招聘员工。无论是哪种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后,都应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那么签订雇佣合同后,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呢?一是看签订的合同模板。编制内职工签订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雇佣合同。合同内容明确规定是否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的雇佣合同是有编制的雇佣合同;二是按照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的,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第三,进入事业单位后,人事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将明确告知您是否属于机构内的员工;第四,如果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则属于机构外人员;第五,从社会保险的支付角度来看,如果单位为您支付了五项保险和两项基金,则该基金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尤其是那些支付了职业年金的人属于机构内的员工。

所以,与事业单位签订的雇佣合同是否属于编制人员,应当根据录用合同的格式和条款以及是否支付职业年金来判断。最简单的方法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事业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雇佣合同,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毫无疑问,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基本上是在职人员

2006年公共机构实施岗位管理后,公共机构正式启动了就业制度管理。在职人员必须聘用岗位,并与单位签订雇佣合同,以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雇佣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只有三种情况才能终止雇佣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被开除。

由此可见,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一般企业单位与受雇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是有本质区别的。

具体区别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的对象一般为在职人员。签订合同前,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外,还需办理备案、人员和工资关系。其他合同签订的对象均为非编辑人员,既不需要编辑,也不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单位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签订合同。

2、事业单位与在职人员签订雇佣合同。本合同不是另一份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条例。只有在上述规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寻求劳动合同法的解决方案。其他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统一归口劳动合同法的管理。

3、公共机构的雇佣合同一般每三年签订一次。由于编制几乎没有下岗风险,许多单位的人事部门忽视了签订合同的环节,使许多职业编制人员认为他们不需要签订合同。其他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保证期限,可以每三年签一次,也可以每年签一次。无论签多少年,只要中间有一年不签合同,就意味着下岗,不仅拿不到工资,还不能交社保和公积金。合同的有效性与事业单位的雇佣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一般会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单位性质和岗位编制情况,并特别强调“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等细节,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编制之间的联系。

综上,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几乎可以肯定,99%是在编人员。为什么有1%例外?这是因为一些二级公益机构,如大学和医院,已经广泛采用了人事代理制度或备案制度管理,即所有员工都按照员工管理,包括岗位晋升、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与员工相同的待遇。但单位不直接编制,而是通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明确人员使用的规范性。有些人只是使用非实名制编制,即编制非实名制登记,属于单位。员工就业后,享受编制待遇。离开岗位后,他们与编制分离,编制随岗,不随人离开。单位一般会与上述两种性质的人员签订与在职人员相同的雇佣合同,但其身份在正式转编前仍属于非编辑人员。这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非编制的特例。此外,100%的在职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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