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基本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了科学的学校制度。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学校制度内的设立、教育形式、学习年限、招生对象和培训目标。 [2]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学前教育普及,建立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学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上学。
学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和完成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商业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相互认可和联系,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术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文盲教育。
有能力接受扫盲教育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扫盲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价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规定,我国实行的教育基本制度包括:
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科学的学校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术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监督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