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改革后,多出来的人员如何分流?
在这一轮体制改革中,根据当前各地的规划,省市两级机构应精简约20%,县级机构应精简约10%。许多部门将面临并购整合。随着单位的并购,其人员结构将发生很大变化,或分流、调整或终止合同。如何分流取决于人员的性质。
1、假如是在编人员,无论是公务员还是职业编辑,都不用担心下岗,只是调整分流。单位撤销的,人员随职能转移;单位合并的,按职能定岗定编,超职数的,直接改变板凳安置,或者调整到其他单位安置。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工龄30年以上,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应当提前退休5-8年。在事业单位,也鼓励流产人员停薪留职,自主创业。总之,无论如何调整分流,在职人员都不太可能下岗。国家机构改革有明确规定,改革中要保持干部队伍的稳定,不能简单地取消机构或编制,把人员推向市场。
2、假如是非编人员,在不需要工作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提前结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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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机构改革后,如何分流更多人员?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整合、撤销;机构分类改革、机构整合、撤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收自支、自定、自筹资金的编制应当全面撤销,生产经营机构也应当改变企业。此外,行政职能转移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后,参与公共机构的人员没有参与公共机构的职位,他们的身份和未来已成为转移的对象。党政机构改革人员转移非常困难。事业单位改革后,最大的问题是人员转移。调整各种身份的人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也是党政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改革缓慢甚至停滞的主要原因。
1、党政机关:对于党政机关来说,人员转移最大的困难有两个:一是基层行政机关短缺造成的人员过度编制问题;二是行政机构职能整合到政府部门后造成的混合编制和混合岗位问题。
1、行政超编问题:党政部门的广泛整合还包括退伍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新成立的机构。虽然基层党政机构实行限制,但实际上,县、区基层机构的重点是标准化,而不是简化机构。对县、区来说,国家、省、市权力下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接、放、管”的立足点也在县、区,职能改革的重点也是整合统一,县、区只有行政职能的增加没有减少。相应地,省市职能得到了简化和下放,人员配备在同一水平上得到消化。随着权力下放到县、区一级,省、市承担职能的人员和人员配备被下放到县、区一级。相反,县、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机构“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编制总数“不得突破2012年编制底数”。职能增加,但机构需要精简,编制也需要严格控制。总有人要做,导致县基层大规模超编现象越来越严重。此外,原行政编制短缺,人员编制矛盾大,历史遗留下来存在超编问题。两者相加,县基层超编现象最为严重。
在新一轮党政机关改革中,党政机关机构整合的一般原则是承担原职能的人员,与人员和编辑一起调整到新机构。有编辑一起调整,超编没编人员也随职能调整,反正都是超编,哪里超编都一样。再加上县区机构的设置,不允许设立6个以下的机构,各部门的设置只能减少没有增加的空间。在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体制改革增加人员配备和领导职位,县、区基层人员配备也没有因严重短缺而在全省范围内增加。仍在原行政编制总数内,调整腾移,尽量满足基本要求,至于超编问题,以后只能靠一靠。(画外音:我太难了,太难了)
2、党政机关混编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应当整合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再加上规划、农业综合等职能的整合,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应当按照“随人而去,随人而去”的原则,共同转移到相应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使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转移到行政机关,称为“机关事业单位”,是典型的“混合单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规定,机构改革造成的混合编制问题的解决应采用行政编制进行替代,但县、区基层长期以来没有编制可用,过度编制严重,多余的编制来自哪里解决这类“混合编制”问题。没有办法,只有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才能根据职能转移的最低需要,在政府部门设立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解决随职能转移的人员安置问题。使用这部分事业编制的,基本规定必须是参公人员的身份, 避免机关人员身份混杂造成的新问题。未来的解决办法也是“只出不进”、逐渐消化自然减员的方法。
2、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机构整合力度大,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二是行政职能转移,参与者身份转移困难;三是生产经营企业改革,人员分流难度加大。
1、管理人员超职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失去了两大职能:一是行政,二是生产经营。未来,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只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也只有全额的事业编制。职能减少后,机构大规模整合、分行业甚至跨行业整合职能相似的单位已成为必然趋势。辽宁省已完成事业单位试点改革,省、市事业单位机构精简50%以上,县、区精简90%以上。机构简化后,原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岗位和领导干部职数全部撤销。新机构严格按照编制人数设置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编制50人以下的机构,设置一、二、三名领导岗位;500人的单位只能设置一、四、五名领导岗位。原取得职级的管理人员或实职领导干部,由于事业单位机构精简,没有岗位,短时间内无法通过调整岗位消化,只能暂时享受相关待遇,等待空缺岗位出现。事业单位没有类似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政策。对很多人来说,退休前能否再担任实职是个问题。未来的上升通道就此关闭,再想寸进,难如登天。
2、参公人员转移:公共机构的行政职能转移到政府部门后,公共机构没有行政职能,也没有参与公众的基本依据。在职能转移中,由于行政人员短缺,只有少数参与者随职能转移到行政部门,其中大部分是领导干部。只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个领域的执法机构才能明确保留参公事业单位,能容纳的参公人员极其有限。其他参公人员大多要整合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失去参公岗位,转为纯事业岗位。虽然参与者的身份可以暂时保留,但也成为了无根之萍,只是等待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规定省级考试、团体、军队转移等六类公务员可以自由转移到公务员岗位,但前提是党政机关有空缺的领导职位和行政机构,这几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门槛。同时,还规定,中断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继续参与职称评定。参与年限认定为技术职称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晋升,为原享受职称工资的人员增加了另一条出路。
3、生产经营类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不仅要实行政事分离,还要实行事业单位分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所有可以被市场或社会取代的服务功能都将被政府购买的服务所取代。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后,原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原则随企业改革,成为企业人员。这很容易接受原雇佣合同制度的人员,但通过正式渠道进入公共机构的管理人员、正式员工和退伍军人不容易接受。原来是体制内人员,端的是“铁饭碗”,一旦改革,就像原单位的合同工人一样,成了企业人员。
这类人员转移,只有少数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可以转移到其他机构,大多数人员仍然必须与企业重组,成为企业人员。部分离退休不到5年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前退休,并提交社会保障部门保障。不愿与企业重组的,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获得定期补偿后,自主创业或选择自己的工作。
随着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改企,自收自支编制毫无意义,中编办已明确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撤销,各地已采取行动,但进展不同。自收自支的编制,就像基本撤销的自定自筹编制一样,在未来肯定会消失在历史舞台上,只是进展的速度和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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