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和强奸怎么定义
大家好,我用我所知道的说一下:“性侵和强奸定义区别?”。强奸必然是性侵。但是性侵未必是强奸。
我先汇总下这两个词的定义。强奸是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妇女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注意被害人必须是女性。施暴方主体是男性。但是不排除有共犯。这里要求必须有发生关系的动机。性侵是指违背他人(她人)意愿,而用言语或具体行为以侵犯为目的的行为。这里包括猥亵。而且被害方不一定是女性。施暴方主体也不一定就是男性。性侵是非常广义的一个词。
我在奥地利的时候读过当地的报纸。最早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奥地利一所大学一名男的酒吧喝醉后在公园睡着了,被人性侵了。报纸上海报道了这件事。具体就是被害方如果是男性,那么要么是强制猥亵,要么是性侵。性侵的定罪范围是非常广的。轻的可以不用监禁,只需要做义务劳动。强奸就算是未遂,哪怕是意图强奸被定罪都会被监禁。
在德语系国家强奸被定罪的概率不高。但是被定为性侵的人很多。尤其是熟人之间。陌生人发生的强奸被定罪率很高。
所以在女性侵犯男性时,包括强制猥亵等行为多数都会被定位性侵。同性之间的侵犯也都会被定为性侵。但是这里要说明男性对女性的侵犯,未必都会定为强奸。主要还是要看一些关键证据链。比如暴力,胁迫的事实是否存在。女性如果说男性没有具体胁迫的情况下,女性自己供述是自认为害怕所以顺从。这种在熟人之间是很难被定义为强奸的。但是根据情况不同,性侵有可能会成立。
总之强奸和性侵有区别。性侵包括强奸。性侵被害人未必是女性。施暴主体也未必是男性。性侵包括强奸,强制猥亵等罪。性侵定罪尺度也是很广的。
强奸本身就是性侵犯的一种,只是与一般的性侵程度和概念完全不同!
首先,并非所有的性侵都能达到强奸的高度。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而我国刑事犯罪对于强奸罪的认定采用的是“插入说”,即只有男性的性器官插入女性阴道内,才属于强奸既遂。假设因为男性属于阳痿,意图强奸,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性器官并未进入受害人阴道,则属于强奸未遂。强奸未遂适用的前提为嫌疑人主观意图强奸,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其次,对于其它方式的性侵,比如“指奸”、“口奸”等性侵行为,一般构成强制猥亵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和他人的行为。即嫌疑人本身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仅是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采用了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性侵手段。比如某男性在路边看到穿着暴露的女性,为满足自身性欲,上前按到女性,并用手对女性进行侵犯。
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强制猥亵罪等一般性侵行为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人。比如某男子见另一男子长相秀气,性欲大发,强迫对方给自己“打飞机”,这也属于性侵行为。
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尤其是性欲望。希望每个人都能理智对待两性之事,避免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