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的供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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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用地的供应方式

1、重点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应当及时安排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让、征收或者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二、支持未使用土地、废弃土地、边远岛屿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使用。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使用荒山、荒地、沙滩、石漠化、偏远岛屿土地建设旅游项目,优先考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转让底价不低于土地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对于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破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进行复垦;谁投资,谁受益"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旅游项目建设中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坏土地,可以合并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但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和上市进行。

   3、依法实行土地利用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理、保护与旅游经营的关系。

  四、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单一,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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