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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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必要的支出应先从收入中扣除。这样,收入自然会减少,总收入会减少,税收比例会降低,这对纳税人是有利的!

然而,许多人的收入不能满足纳税条件,也不会注意!

旅游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确保旅行社的标准化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和国际惯例,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护游客权益的专用资金。旅行社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赔偿游客: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游客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造成游客经济权益损失;

(3)游客在旅行社破产后预付旅行费用的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金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吸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制度、标准和具体措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保证金赔偿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必须满额。有关旅行社在支付赔偿金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者解散的,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保证金。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应当纳入年度财务检查或者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部门保证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三)吊销其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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