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旅行团中的成员因为个人因素不得不提前退出团队时,所涉及的费用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通常基于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回还未执行的部分行程所产生的未使用服务的实际费用,旅行社也有权向旅客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以弥补因其突然退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所述,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前或进行过程中,若旅客单方面决定解除合约,旅客可以请求旅行社退还还未实施部分的服务费,反之,如果旅行社提出要求旅客支付相应的合理补偿,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这种补偿旨在平衡双方利益,覆盖如酒店预订、交通安排等已产生的且无法挽回的成本,具体的退款或补款金额将基于合同条款以及旅行社所能回收的费用来确定,在计划旅行时,了解并详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退改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在类似情况发生时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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