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破产、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保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到债务得到清偿为止。这种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合同利益保护和对债权人权益维护的重视。这也为担保人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预期权利保障,有助于更好地规范担保业务运作,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为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设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最长6个月,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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