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跨界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问题。因此,各成员国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共同的法律政策来保护土壤环境。1927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欧洲土地宪章》,规定各国政府 和行政当局应理性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土地政策编制应充分考 252虑土地属性以及社会需要,土地保护需根据不同水平设计目标。土 地应加以保护,以防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调 查,着力提升科研水平与跨学科合作。2003年做了修订,重新确立 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以及土地保护的基本原则。2004年《欧盟环境民事责任指令》规定,被污染场地若是无 主的,由行政当局负责对场地进行修复。2006年通过的《土壤框 架指令》草案要求各成员国防治土壤污染,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 制定目标值,以确定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同时要求成员国采取 措施促进相关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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