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对储蓄卡使用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使用储蓄卡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被盗;定期检查储蓄卡余额,并及时处理账户问题;避免将储蓄卡用于非金融交易,如购买彩票等;以及在遇到疑似盗刷行为时,要及时向银行报告。不同的银行可能还有其他的储蓄卡管理办法,具体请咨询当地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 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卡经验,且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实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从事银行业务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所有条件中,仅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时,银行可以不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