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旅游业制定的综合性法律,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和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旅游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权利义务、行业监管等内容,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足,草案未能提交审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显著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实践,参考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旅游法共设十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旅游法的实施,将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在此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于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区、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
为了满足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将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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