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 量量低于国度规定的种用尺度的;(二) 量量低于标签标注目标的;(三) 因变量不克不及做种子利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越规定的;(五) 带有国度规定的有害生物的。
0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 量量低于国度规定的种用尺度的;(二) 量量低于标签标注目标的;(三) 因变量不克不及做种子利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越规定的;(五) 带有国度规定的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