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运营假、劣农做物 种于应承担哪些法令责任?《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 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品种、品种、 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量量低于国度规定的种用尺度的;(二) 量量低于标签标注目标的;(三)因变量不克不及做种子利用的;(四)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越规定的;(五)带有国度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 生物的。消费、运营假、劣农做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分或者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责令停行消费、运营,充公种子 和违法所得,撤消种子消费答应证、种子运营答应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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