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说明,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赴港定居,在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或以上。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所要求的“通常居住”,是指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这个“连续通常居住”并不是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只要申请人以香港生活为中心,对申请人留港的时间长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样的灵活性事实上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自由。
符合连续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条件
获得香港入境处的批准,但在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七年时间内,又不能长时间在香港居住的话,在申请永居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只有明确香港入境处对于“通常居住”的审核标准,才能有助于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中顺利续签,直到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便不再受居留限制。
入境处审核通常居住主要考虑因素
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及子女);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什么情况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个人情况及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1、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2、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3、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4、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以下是几种情况,是一定不被视为合法的在香港通常性居住。
1、根据以上的审核因素,申请者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续签中可视情况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明,让香港入境处信服自己确实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2、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3、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4、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5、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6、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7、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8、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9、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10、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11、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12、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只是一些常见的审核因素,具体还需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目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