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证明
2000年00月00日,借款人张三、李四(身份证号码:510000000000000000)在我行办理了挖掘机按揭贷款,购买一部,型号: ,机号: ,贷款合同号: ,贷款期限:个月,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与成都神钢挖掘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依据《银行·成都神钢挖掘机(集团)有限公司“全程通”汽车及工程接卸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之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了代垫义务,从2000年00月起至2000年00月,作为连带保证人,已代借款人向成都神钢挖掘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我行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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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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