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什么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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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导游、领队的违规行为有以下法则:

1、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会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会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会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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