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通知:为严肃国法,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召开涉风景名胜区会议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2、第二次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4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强调了各级党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开会。
再次强调的是,这些景点都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它们都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哪个级别的风景名胜区,所有的会议都不允许进行,包括召开政治会议或者商业活动,只有在组织这些活动时,必须得到相应级别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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