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旅行社未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有哪些?
本条规定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另一类是旅行社。
2、执法主体是谁?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都有相应的处罚权,都可以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
3、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三是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情形下,如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或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证照流转为要件,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
4、法律法规有何特别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也应当停止运营并接受处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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