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卡已经被封停,则不能再次申请新的信用卡。
在《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
第三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规定,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三条规定,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