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窃取、毁损信用卡内存款的。”这里的“窃取、毁损信用卡内存款”指的是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的存款,如果将这种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对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进行保管,这显然是违反了信用卡管理制度。
也有学者主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他们认为,“窃取、毁损信用卡内存款”的行为仅限于非法占有信用卡内的资金,而不包括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不一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为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侵犯什么财产权利。
对于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无论如何,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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