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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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柜面、自助机具、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直销银行业务合作公司渠道,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和缴费等业务。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信用卡账户,本办法适用于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信用卡的所有业务按照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部门职责

第三条:个人账户业务主要涉及运营管理部、零售业务部、电子银行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科技部、财务会计部、法律合规部,以及各分行。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个人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协议、柜台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优化核心系统相关功能;

(二)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推广;

(三)负责个人账户业务柜面人员培训、指导及督导检查;

(四)负责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个人账户报备,个人账户相关报表、报告的报送。

第五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个人账户相关内控制度、优化系统功能;

(二)作为借记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及借记卡相关参数管理;

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借记卡业务相关数据、报告;

(三)对本部门负责的业务,向中间业务平台提出线上电子账户的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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