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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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关于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及服务等事项的法规。它规定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对促进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相关背景:

1、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 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2、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

-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3、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 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审核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

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

审核条件

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审核程序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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