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旅游法,旅行社应当为导游和领队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和职业保险等。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境旅游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导游、领队出境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导游、领队入境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导游、领队入境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导游、领队入境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指出: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需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还应考虑到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源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资源和生态保护及文物安全。
还强调了尊重并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及资源特性的必要性,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工作进行监督。
扩展资料:
从事劳动的人们普遍期望获得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尤其是长期服务于游客的导游而言,参加培训以提升自身素质、技能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质量。”“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和指导相关人员不断自我提升,从而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导游和领队必须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行事,不得随意更改或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特定要求制定旅游行程安排,如果需要修改,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若因旅行社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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