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区分收进性质分离核算,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进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进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离核算其应税收进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样,以自开票运输为主的物流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营业税按照税率3%执行。而有些企业因自备运输工具的产权问题上存在某些问题,而没有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标准,行业认定为运输代理业,营业税率按照5%执行。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同为“物流企业”,却因自身条件的不一,某些条件限制,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同一行业执行税率不同,税赋不公平现象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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