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农业生产组织体制的变化,并从有利于管理和经营土地出发,《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除土地之外,集体组织的财产还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商店、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除了依法应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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