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人基金会?

1个月前 (10-14 06:55)阅读3回复0
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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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标、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公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报酬根底,而是以财富为根底设立的组织,那与社团由会员构成的根本特点有着素质不同。

  恰是因为那种不同,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根据社团的体例来注销、办理,必需制定专门的律例。那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留意,《民法典》的草拟也将涉及那个问题。为共同此后的立法工做,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我国现有1200个基金会。那些基金会根本上是“官办”的。往往是政府或某些部分本身想到要办“民间组织”了,才会向民政部分提出申办;民间人士兴办的组织想找政府部分做“婆婆”难度颇大。优良的民间环保组织“地球村”、努力于非营利机构才能建立的“NPO信息征询中心”等因为找不到“婆婆”,为了获得法人地位只好到工商部分做为企业注册。

  而美国有56000多家基金会,此中独立的私家基金会约占85%,公司基金会约占5%,面向公家筹款的社区基金会和运做型基金会的总数和资产加起来还不到10%。在美国,私家基金会占据着绝对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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