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局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年终奖金应缴税计算标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为年终奖金除以12所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具体如下:
比如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收入10000元(即14薪,年底多发两个月工资),那么年终奖所应缴纳税费为:10000*3%-0=300元(年终奖1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不足1500,故按最低税率3%计算,同时速算扣除数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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