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软件的版权归属问题有哪些?

1个月前 (10-15 23:48)阅读3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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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若是两边在合同中关于软件著做权的归属有明白约定,则应遵从约定。若是没有明白约定,则应厘清配合开发的两种情况。无论开发的标的物是软件做品或是手艺,配合开发从合同法角度均可分为合做开发和委托开发。在合同为明白约定软件著做权归属的情况下,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著做权由受托人享有;关于合做开发,若是软件能够朋分利用,则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门能够零丁享有著做权,若是软件不克不及朋分利用,其著做权由合做开发者配合享有。

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现实组织开发、间接停止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本身具有的前提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天然人。

因而,建议贵司起首从两边合同动身,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根究合同的实在意思暗示,推理出对贵司有利的结论,即尽可能主张合同的实在意思是将合做开发的软件著做权归属于贵司。

  其次,应死力主张该合同为合做开发合同,制止将合同理解为委托开发合同,因为,若是法院最末认定合同并未明白约定软件著做权之归属,将合同认定为合做开发合同尚能使软件做品之著做权由合做两边配合享有,将合同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则只能将软件著做权归属于做为受托人的现实开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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