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人士暗示,按照《民法公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庇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富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形成财富丧失的,应当补偿丧失。人民法院可按照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元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按照该规定,关于被监护人的财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不然应承担补偿责任,人民法院也能够按照其他监护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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