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成立农村更低生活保障轨制的通知:第五条农村更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处所为主,处所各级人民 政府要将农村更低生活保障资金列人财务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 加大投人。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要按照保障对象人数等提 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务部分审核后列人预算。中央财务对财务 困难地域赐与恰当补贴。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 助轨制,合理摆设农村更低生活保障资金,进步资金利用效益。 同时,鼓舞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更低生活保障供给捐赠和资 助。农村更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办理,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严禁挤占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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