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管辖分类
综述
地区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配合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区管辖
一般地区管辖又可称“通俗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尺度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区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做为诉讼的特定法令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尺度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按照法令规定必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作前或发作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停止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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