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定义及实践案例分析
《公事员法》第六十九条对公事员的地区回避做了规定,公事员担任 县、乡级机关及其有关部分次要指导职务的,应该实行地区回避,例如,
公事员担任县级以下处所人民政府指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或本人成 长地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处所人民政府的公事员除外,应按有关法 律规定施行。
地区回避,是对公事员在原籍任职所做的限造规定。一般而
言,地区回避次要是原籍贯回避。
详细而言,地区回避要求,当地人不得在本人生长地(次要是县、乡)
担任次要指导职务(如县长、乡长、副县长、副乡长)以及担任公安、检 察、法院、监察、人事、审计、工商、税务等部分的次要指导职务。
地区 回避的范畴之所以定为县乡,是因为那一范畴较窄,实在可行。必需明
确,那只是要求在县村夫民政府担任正职指导职务的公事员必需实行地区 回避,如县财务局局长、司法局局长,一般不得由籍贯是本县的人担任。
地区回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任职回避的一个特殊表示形式,在法式 上,第一步,应对任免机关或本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根据办理权限停止审
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差别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 务不异的,由任免机关按照工做需要和公事员的现实情况决定此中一方回 避;第二步,对需要回避的人员停止摆设。一般情况下,都尽可能在本机
关、本部分内处理,若是在本部分内无法调整的,能够与其他部分协商解 决,若是与其他部分协商处理困难,就应送请上级主管部分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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