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区管辖又称出格地区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令事实所在地为标切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区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能够选择此中一个法院停止告状。因而,特殊地区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配合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区管辖次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论中,若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东西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东西注销注册地、运输目标地、保险变乱发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结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标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变乱恳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变乱发作地或者车辆、船舶更先抵达地、航空器更先下降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碰或者其他海事损害变乱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碰发作地、碰碰船舶更先抵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更先抵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配合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更先抵达地、配合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末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