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区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核实证据,快速查明案情,准确处置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纳财富保全和先予施行办法,若是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施行;同时,还能够避免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形成不该有的丧失。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那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栖身地,是指公民分开住所地至告状时持续栖身一年以上的处所,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处所除外。
在司法理论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若是没有经常栖身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次要营业地或者次要处事机构所在地。
若是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处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注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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