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股收买分为两个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注销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承受余股出卖申报但不停止申报出卖余股的资金结算;在注销结算期间内,停止申报出卖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承受余股出卖申报。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详细时间估计为:
期数 余股收买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注销结算期间
1 2006年4月24日至 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 2006年5月26日、
2006年5月31日 5月25日 29日、30日、31日
2 2006年6月1日至 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 2006年6月27日、
2006年6月30日 月26日 28日、29日、30日
最迟于该结算周期的最初一个交易日,注销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卖余股的股份让渡结算和过户注销手续。
三、中国石化将于2006年4月20日发布《关于石油大明第一期余股收买的提醒性通知布告》,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关于石油大明第二期余股收买的提醒性通知布告》,于2006年6月1日发布《关于石油大明第一期余股收买成果的通知布告》,并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关于石油大明第二期余股收买成果的通知布告》。
就非畅通股余股的收买,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非畅通股余股股东通过中国石化委托的财政参谋打点余股出卖及付出对价等事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销公司的相关规则打点股份过户手续。
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即2006年6月30日之后,中国石化将依法打点有关石油大明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注销公司办事系统带来的便当性。
目前,2006 年4月24日—2006年5月31日为石油大明畅通股余股出卖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该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注销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承受余股出卖申报但不停止申报出卖余股的资金结算;在注销结算期间内,停止申报出卖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承受余股出卖申报。
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详细时间估计为:
期数 余股收买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注销结算期间
1 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31日 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25日
2006年5月26日、29日、30日、31日
最迟于2006 年5 月31 日,注销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卖余股的股份让渡结算和过户注销手续。
在上述余股出卖申报期间内,石油大明的畅通股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停止出卖申报;余股简称为“大明退市”,余股出卖申报代码为“990007”;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10。
30 元;申报出卖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越部门无效,司法冻结部门不得申报。出卖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能够撤销。就非畅通股余股的收买,自2006 年4 月24 日至2006 年5 月31 日期间,非畅通股余股股东通过中国石化委托的财政参谋打点余股出卖及付出对价等事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销公司的相关规则打点股份过户手续。
只能期待清盘,没有此外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