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畴内,对具备本规定前提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注销,在必然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办理形式。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分。各有关本能机能部分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办理工做。
第四条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手艺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栖身区、海珠区新窖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朗、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置商品室第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别离申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也叫蓝印户籍,是指对在投资、购置商品室第或者被该城市的单元聘用的外省市人员,具备规定的前提,经公安机关批准注销后加盖蓝色印章暗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拆煤气和德律风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期待遇。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获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停止年检,不契合年检的,公安局赐与登记。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其实不登记。
因投资或者购房获得蓝印户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单元聘用获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且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能够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经批准获得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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